申请范围
●第一条
1. 酒店与即将入住的客人之间拟签署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取决于此等条款与条件。本合同尚未明确的任何具体事项应适用法律、法规和/或一般公认的惯例。
2. 若酒店与客人已签定特定合同且该特定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一般接受的惯例,尽管上段有所规定,该特定合同的效力应优先于该等条款与条件。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二条
1. 有意向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将以下详细情况告知酒店:
1. (1)客人姓名;
2. (2)入住日期及预计停留时间;
3. (3)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 1 所列的基本住宿费);及
4.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详细情况。
2. 如果客人在他/她停留期间要求将住宿时间延长到第(2)分段所述的日期之后,那么在作出该等要求时视为该客人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
3. 如果酒店要求客人提交一份酒店登记表登记他/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其他信息,已申请住宿的客人应立即提交该表格,即使此前已经签署了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签署
●第三条
1. 酒店正式接受上一条规定的申请之时即视为签署了住宿合同。但是,以上规定不适用已证明酒店未接受申请的情形。
2. 如果根据前段规定签署了一份住宿合同,客人应在全程住宿期间(住宿时间超过 3 天时以 3 天计)的基本住宿费的范围内且在酒店规定的时限前支付酒店设定的住宿押金。
3. 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客人应付的住宿费,其次用作第 6 条项下的撤消费,然后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于支付第 18 条项下的修理费,最后,如有余额,该余额在根据第 12 条结算住宿费时退还。
4. 如果客人未按第 2 段规定在酒店明确的日期前支付押金,酒店应视住宿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该情况仅在明确了押金支付的时限且酒店已通知客人的情况下适用。
5. 即使基于酒店通过互联网或电话列明的存在错误的住宿费提出或接受了住宿申请,如果该住宿费大幅低于住宿日前后几日的费用,根据民法典该接受申请的行为将被视为存在错误(但是提供了大幅低的理由除外,如“限价” 或者“特价”),酒店将视该住宿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立即通知客人。
不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定合同
●第四条
1. 尽管上一条第 2 段有所规定,酒店可在签署同一段落中规定的合同后签署不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定合同。
2. 如果酒店未按上一条第 2 段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和/或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明确支付押金的日期,酒店将被视为接受了上一段中规定的特定合同。
住宿合同的拒签
●第五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酒店可拒签住宿合同且可以不允许使用酒店的设施:
1. 申请住宿不符合此等条款与条件的规定;
2. 酒店的房间已被全部预订,不能再提供客房;
3. 想住宿的客人被视为有可能作出违反与其住宿相关的法律、公序或良俗的行为;
4. 想住宿的人被视为存在以下(a)至(c)项所列任何情形;
(a) 《防止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不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令)第 2 条第 2 项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团伙(以下称为“犯罪团伙”),上述法令第 2 条第 6 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以下简称为“团伙成员”),犯罪团伙或其他该等反社会团伙的相关成员或分支机构
(b) 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由一个犯罪团伙或团伙成员控制的情况
(c)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认定为包含任何团伙成员
5. 想住宿的人通过他们的言行给其他客人造成相当大的麻烦;
6. 明确检查到想住宿的客人患有感染性疾病;
7. 通过暴力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住宿时要求处理不合理的负担;
8. 酒店因自然灾害、设施功能失常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不能提供住宿;
9. 属于县制订的《酒店业务行为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任何情形;或
10. 客人申请住宿时隐瞒了他或她通过转售预定客房营利的意图或为收费担任客房的中介。
客人撤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1. 客人经通和酒店有权撤消住宿合同。
2. 若客人因为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原因全部或部分撤消了住宿合同(酒店按第 3 条第 2 段规定要求在特定期间支付押金且客人在支付押金前撤消合同的情况除外),客人应按附表 2 的规定支付撤消费用。但是,如果已经签署第 4 条第 1 段规定的特定合同,相同措施仅适用客人撤消合同的情况下客人被告知了支付撤消费的情况。
3. 如果客人于住宿日未在下表列明的时间出现(如果酒店事前接到通知客人预期到达时间之后又过去了以下所述的时间)且在事前未发出通知,酒店可视为住宿合同被客人撤消。
酒店名称 时间 过完的时间
酒店撤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
1.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酒店可撤消住宿合同和使用酒店设施的条款:
(1) 想住宿的客人被视为有可能或已作出违反与其住宿相关的法律、公序或良俗的行为;
(2) 想住宿的人被视为存在以下(a)至(c)项所列任何情形;
(a) 犯罪团伙、团伙成员或者犯罪团伙或其他反社会团体的相关成员或分支机构
(b) 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由一个犯罪团伙或团伙成员控制的情况
(c)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认定为包含任何团伙成员
(3) 想住宿的人通过他们的言行给其他客人造成相当大的麻烦;
(4) 明确检查到想住宿的客人患有感染性疾病;
(5) 通过暴力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住宿时要求处理不合理的负担;
(6) 酒店因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不能提供住宿;
(7) 属于县制订的《酒店业务行为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任何情形;
(8) 客人未遵守禁止的活动(仅限于防火)如在床上吸烟、损害防火设备或进行酒店使用规定所禁止的活动;或
(9) 若发现任何违反此等条款与条件的行为。
2. 如果酒店已根据前段撤消住宿合同,酒店无权就客人未接受的住宿服务收取任何住宿费用。
住宿登记
●第八条
1. 客人应于住宿日在酒店前台登记下列详细情况:
(1)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 在日本没有地址的非日籍客人需登记其国籍、护照号码、进入日本的入境口岸与入境日期;
(3) 离境日期及预期时间;及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详细情况
2. 如果客人打算以货币以外的替代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住宿费,如使用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在按前段登记之前应出示此等证明文件。
3. “在日本没有地址的非日籍客人” 需要填写其姓名、地址、职业、国籍和护照号码等信息。此外,他/她需要出示护照及复本。
客房的占用时间
●第九条
1. 客人有权在下表显示的时间段占用已签约的酒店客房。
但是,若客人继续住宿,除入住和离开当日外,客人可整日占用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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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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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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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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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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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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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尽管上段中有所规定,酒店可允许客人在该段中规定的时间以后延期占用客房。这种情况下,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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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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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的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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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的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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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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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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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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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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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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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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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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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使用规定
●第十条
客人应遵守酒店明确的使用规定,该等规定在酒店的经营场所中张贴告示。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1. 酒店的设施等的营业时间按规定应经宣传册、各地展示的通知、客房服务目录以及其他方式传达。
住宿费的支付
●第十二条
1. 客人应付住宿费等的细分情况如附表 1所列示。
2. 上段所列明住宿费等应以货币或酒店可以接受的其他替代方式如族行者支票、代券或信用卡等在客人离开或按酒店要求与前台结算。
3. 即使客人在酒店提供设房间供其使用后自行决定不呆在酒店里,也需要支付住宿费。
酒店的责任
●第十三条
1. 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关协议的过程中,若酒店造成以下损害,酒店应向客人支付损害赔偿。但是,该等损害赔偿由可归咎于酒店的原因造成时,不适用同样的规定。
2. 酒店投保了酒店责任保险,以处置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难。
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客房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1. 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客房时,酒店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在经客人同意在其他地方安排同样标准的住宿。
2. 尽管上段有所规定,不能安排其他住宿时,酒店应向客人支付赔偿,金额相当于撤消合同费,赔偿采用现金赔款的方式。但是,因为不可归咎于酒店的原因不能提供客房时,酒店无须向客人作出赔偿。
存放物目的处置
●第十五条
1. 客人在前台存放的货物、现金或有价物品遭受损失、破坏或其他损害时,酒店应向客人作出赔偿,但该等损失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除外。就现金和贵重物品而言,若酒店要求客人报告实物或价值而客人未按要求报告时酒店向客人作出赔偿以100,000日元的金额为限。
2. 因酒店故意或疏失使客人携带入酒店经营场所但未存放在前台的货物、现金或贵重物品遭受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害时,酒店应向客人作出赔偿。但是,对于客人事前未报告实物和价值的物品,酒店的赔偿限额为 30,000 日元,但酒店蓄意或因严重疏失造成该等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害的情况除外。
客人行李和/或财产的保管
●第十六条
1. 客人到达以前其行李被带入酒店的,酒店仅在其接受请求的情况下对该等行李具有保管义务。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该等行李将转交给客户。
2. 若在客人办理退房手续后发现客人遗留了行李或财产,酒店应就该等物品录求物主的指示。物主未向酒店作出指示或者物品所有权未得到明确时,酒店自物品发现之日(含当日)起可将物品保管 7 日,然后将物品交给周边最近的警察局。
3. 上述两个段落中所述的关于酒店对保管客人行李或财产的责任,在第 1 段的情况下按上一条第 1 段的规定承担责任,在发生第 2 段所述的情况下按该同一条款的第 2 段的规定承担责任。
关于停车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客人在酒店的经营场所使用停车场地时酒店对客人车辆的保管不承担义务,该情况下仅视为酒店提供了停车场地,不管车辆的钥匙是否已交与酒店存放。但是,酒店在管理停车场地时因为故意或疏失对客人的车辆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也适用于酒店附属的停车场。
客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客人因故意或疏失使酒店遭受损害的,客人应向酒店作出赔偿。
关于酒店客人抚恤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
若酒店的任何客人在于酒店住宿期间非由伤害死亡,酒店应执行关于酒店客人抚恤金的规定。
适用法律与约定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条
酒店与客人之间关于住宿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适用日本法律,提交对管理和经营酒店的公司总部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或简易法院裁定。
附表
附表 1:住宿费等详细分类 (参见 第 2 条第 1 段,第 12 条第 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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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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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应付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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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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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住宿费
2. 服务费 (1. x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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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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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饮料与其他费用
4. 服务费 (3. x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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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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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费税
(b) 东京住宿税
(c) 温泉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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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撤消费(参见 第 6 条第 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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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撤消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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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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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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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日期前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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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日期前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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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日期前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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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日期前 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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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日期前 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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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客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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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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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 5 间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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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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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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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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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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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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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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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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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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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间或以上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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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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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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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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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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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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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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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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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间或以上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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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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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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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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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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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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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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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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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百分比表示撤消费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团体预订发生部分变化时(5个或以下房间)如缩短预计房间住宿天数或减少预订房间数量,相关团体应支付附件 2 范围内的所有与住宿天数和房间数量相关的撤消费。
3. 撤消部分团体预订(5 个或以上房间)时,若撤消预订的房间总数少于入住前 10 天预订房间数量的 10%,不收取撤消费(自接受撤消时起算,如果撤消在入住前不到 10 天的时间内被接受),计算上述比例时小数取整。